(1)初訓課程(含防火複訓):需準備身分證影本一份及1吋彩色照片二張(照片後面寫名字)。
(2)複訓課程:需準備身分證影本一份、原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影本一份。
(3)防火管理人複訓及保安監督人員複訓需繳回原證書正本。
有的,請參閱訓練教室交通位置圖。
(1)新明國小地下停車場,1小時30元,步行約5分鐘。
(2)新明市場停車場,1小時30元,步行約5分鐘。
(3)興國市場停車場,1小時20元,步行約8分鐘。
(4)萬利市場路邊機車停車格,步行約2分鐘。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typh/daily/nds.html)公告,有關補課及補考詳情,本會將於兩天內個別通知學員。
(1)學員請 「依座號入座」,每堂課輔導員皆會點名及拍照,每堂休息後將重新點名,「中途離席視同曠課」。
(2)遲到 「15分鐘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超過總上課時數的1/5以上者,通知退訓。
(3)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及曠課者,將無法取得結業證書及考試」,應於下次開班重新造冊補 足缺課課程,始得取得結業證書及參加考試。
(4)簽到、簽退手續,不得代簽,主管機關查到代簽者視同曠課並以「偽造文書移送」。
(5)其他請參閱學員手冊或詢問各班輔導員。
(1)初訓課程(含防火管理人複訓):將於學期結束後三十天內用掛號寄發學員或事業單位承辦人。
(2)複訓課程:將於學期結束後十五天內用掛號寄發學員或事業單位承辦人。
(3)危險物品運送及一般安全衛生:將於學期結束後七天內用掛號寄發學員或事業單位承辦人。
(1)確認是否在本單位結訓取得證書。
(2)資料確認無誤後,請攜帶身分證影本、一吋照片一張及補發工本費至本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3)更名除上述文件外,需另外提供戶籍謄本及原證書。
(4)補發工本費:期滿證明、結業證書、危險物品運送遺失$600、更名$400(原證書需繳回,若原證書遺失,以遺失辦理)、複訓$300。(以上價格為未稅價)
有,由學員提供英文版本再由本會製作。需收工本費1000元(未稅),製作時間二個禮拜。
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前項工作場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64
勞委會前已公告「乙級鍋爐操作人員」、「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測驗方式,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採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此,若於上述時間點後取得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者,尚不具擔任乙級或丙級鍋爐操作人員之資格。
(1)職安署正配合研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之規定,並研議訂定緩衝之施行期間。
(2)事業單位於111年7月7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屆時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手推移動式Power lifter(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1)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 條第1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操作人員資格,故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職安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之說明二略以:「...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 110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 講師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訓練 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該等講師尚未具高 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爰參加職安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合格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1)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8第1項規定:「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ISO16368、ISO16653系列、ISO18893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雇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2)有關高空工作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驗證機構(單位),建議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https://www.taftw.org.tw)之認證名錄項下實驗室認證名錄專區,於校正/測試/檢驗方法項目輸入CNS 14965或CNS 16368…等查詢,即可取得該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名冊等資訊。
(1)職訓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2)參加資格:
1.具有勞、農、漁保在職勞工(補助80%)
2.具第1項條件,且為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45-65歲)(全額補助)
(3)繳交文件:
1.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式四份,正反面需分開列印】及一吋照片四張
2.繳交本人帳戶存摺影本
3.原住民者須繳交戶籍謄本一份
4.身心障礙者須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5.學員須於報名時先行繳納全額訓練費用,待受訓期滿且取得結業證書後,職訓局直接核撥補助經費至學員個人帳戶。
(4)注意事項:
因職訓局採線上報名,請於開訓日期前一個月的中午12:00起至台灣就業通官網報名。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2)請撥打專線(03)4930034#110 胡小姐 竭誠為您服務!
申請資格:
1.限工廠在職勞工專班申請。
2.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投保單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是。每二年複訓一次,時間以技術士證日期為依據。
必須先至教育部申請學歷認證,等確定通過認證高中(職)的學歷,才能上管理員的課程。
可以直接上複訓。需繳回之前防火證書正本。
(1)固定槽體為高壓特;移動槽車為高壓容(另外要參考法規規定)。
(2)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500公噸以上槽車才需搭配一位,不需搭配作業主管。
每二年複訓一次,須交證書正本。
如果是於97年1月8日教育訓練規則修訂之前所上完的業務主管課程只要符合訓練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即可擔任營造業業務主管,但如果是97年1月8日教育訓練規則修訂之後就一定必須是上營造業業務主管才可以擔任營造業的業務主管(並沒有所謂的一年緩衝期)。
目前區分為罐槽車及其他貨車二種,屬於危險物的載運車都必須上課。
載重物達一噸以上就要上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課程。
本會並無怪手及山貓課程。
目前由原子委員會接管,本會無相關課程。
有,請洽國立中央大學環工所辦公室 陳韻竹小姐,電話:03-4227151#34653。
全測:期滿證明影本一份、一吋照片兩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兩份
免術:術科合格成績單影本一份、一吋照片兩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兩份
(1)即測即評及發證學術科同一天考,成績當天公佈,合格者技術士證當場領取。
(2)全國技能檢定一年三個梯次,學術科考試距離約一個月,合格者技術士證約三週時間採掛號寄發。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自每年1月初於全台各即測即評考場及便利商店販售至10月中旬止(販售日期請詳最新公告為主)。便利商店可能同時販售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卡其色包裝)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白色包裝),購買時請特別留意。如超商現場貨販售完畢可使用超商預購系統訂購簡章;亦可於本會訂購。
※簡章內容(含收費標準、報檢資格等)與報名表件若有異動,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報檢人請詳閱當年度簡章規定後審慎報檢,以維自身權益。
※簡章僅限當年度使用,購買後不接受因未使用要求退貨/費。建議購買前可先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報檢人專區>簡章、特定對象補助查詢及報名相關資訊查詢處下載簡章PDF 檔或參考本服務網公告之單位期程,確定近期欲報名再行購買。
如於報考日期前一週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主動與本單位連絡以免影響考試權益。
即測即評及發證報考單位: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 電話:03-4932411
全國技能檢定報考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電話:04-22595700#333、351、355、356
(一)、各職類學、術科參考資料公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可查詢到所需要的職類,其中學科全部公開,術科公開第二部分(應檢參考資料)。
(二)、購買方式:
1.現場: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中心(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以現金購買,每本60元。
2.郵寄:檢附下列款項以掛號郵件寄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寄送參考資料書冊運費由購買者自行負擔。
(1). 購書現金款項或至郵局窗口購得購書總金額之郵政匯票1張(受款人抬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每本60元、2本120元、3本180元)。
(2). 「購買數量1、2、3本,請附回郵郵資, 4本以上交由貨運行遞送,運費則到付。(請注意,不要把回郵郵資也繳入「購書現金款項」郵政匯票中,要單獨購買郵票)。
(3). 請以便條紙詳列或信封上註寫購買參考資料職類名稱、數量、購買者姓名、聯絡電話,以利寄送作業之連繫。
3.電腦網路ATM
(1)請進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熱門主題/網路購買參考資料
(2)請先閱讀購買說明後,按下「我要購買」按鈕,依指示說明操作
4.詳細購買說明,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測試參考資料購買說明或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中心查詢(04-22595700分機456)
(一)目前外籍配偶未具我國國籍者欲參加技能檢定,除部分特殊規定職類有特殊報檢資格限制外,只要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即可依據申請檢定資格規定報檢。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另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後,可搭配相關工作經歷或職業訓練時數申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另大陸地區配偶持有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得依據相關報檢資格規定報檢。
(二)94年度起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 (機上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女子美髮、中餐烹調、烘 焙食品(西點蛋糕、麵包)、美容、堆高機操作、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等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於北、中、南、東區各集中一地提供學科測試國語口唸(CD播放)試題服務。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於測試時如需要申請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者,應於報名時檢附戶籍謄本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協助需求表事先提出申請。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梯次學科測試之報名及考試日期,請參見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二、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本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參加檢定學科測試時請持「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一)學科測試:
1.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辦理,學科試題自題庫產生,其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惟按摩職類乙級因考量視覺功能障礙者實務作答情形,維持採單選題,詳如簡章附表;丙(單一)級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相關修正規定請依勞動部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自110年起學術科測試全面改採電腦測試。學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分配至合格學術科場地測試,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准考證(學術科測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以最新公告為準)
3.依據勞動部106年12月22日勞動發能字第1060522841號公告,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職業衛生管理甲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就業服務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甲級、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級等6職類級別學科試題自題庫產出,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1)上開職類甲、乙級學科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單一級學科測試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
(2)上開職類學科測試參考資料業已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職類代號22000、22100、22200、19500、15600及20900)歡迎下載參考使用。
(二)術科測試:
1. 「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帳」、「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喪禮服務乙級(第一、二站)」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但不一定同一間試場舉行。 註:喪禮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分三站實施,第一站及第二站採「紙筆測試」,統一於當梯次學科測試當天下午進行測試;第三站採「現場實作測試」,測試日期及時間依第三站術科承辦單位通知為準。
2. 除上述術科採紙筆測試職類外,其餘各職類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採電腦等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3. 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4日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1個月左右自行上網(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如欲提早了解預定辦理時間時,可逕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各梯次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標準答案,於測試後翌日公布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熱門主題/歷屆試題),惟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至術科測試部份,則比照考試院做法,採紙筆測試之職類級別,公布題目不公布答案,採實作測試之職類級別,則題目及答案皆不公布。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係屬國家考試,每年報檢人數多達20餘萬人,為確保成績正確無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訂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二)應檢人如欲查詢術科測試成績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查詢(首頁/資訊查詢/術科單位及成績查詢、補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單列印(CLAS101Q))外,亦可撥打電話語音查詢專線(04-22598800)。
(三)應檢人如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仍未收到術科測試成績單,可向本中心查詢(電話:04-22599545)。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術科測試成績單者,請以簡章所附「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成績單補發申請單」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傳真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傳真號碼:04-22521967)。
可。
只要其術科測試成績及格之報名年度及梯次首日在學科測試成績之報名年度及梯次首日之前,即可以符合「檢定合格」要件辦理核發技術士證。
(一)學術科成績均及格者可持成績單下所附之劃撥單,至超商繳交證照費160元,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媒合確認繳交證照費後約30天內即可收到技術士證。
(二)凡經繳交證照費新臺幣160 元整後,1 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項下「技術士證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 (04)2259-5700 轉451~454,換補發技術士證轉411、414;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臺幣400 元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4)2259-5700 轉411、416。
(一)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單之日起10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參閱簡章)並檢附成績通知單(或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8 元)信封(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學、術科各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有關資料。
技術士證因遺失、破損、登載錯誤、更改姓名、身分證編號或其他原因欲申請換、補發,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檢具文件資料如下: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更改身分證編號者,檢附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
3.一吋照片一張。
4.繳交證照費160元之收據正本乙張(如係原發證基本資料誤植並檢附證明,經審查確認者免繳)。
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書),除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外,餘更改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其他原因等均可免附戶籍謄本。即:
1. 因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辦理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者,應檢具之申請資料如下:
(1)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
(2)申請書1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1吋半身照片一張。
(5)劃撥證照費收據正本。
(6)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者請附影本,換發技術士證者請附正本)。
2.因更改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因素,辦理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者,應檢具之申請資料如下:
(1)申請書1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1吋半身照片一張。
(4)劃撥證照費收據正本。
(5)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換補發技術士證書者請附影本,換發技術士證者請附正本)。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因此,技術士證(書)出租是違法的。
如果是在服役其間的工作證明不能用,但之前如果有其他的工作經驗可以申請勞保清單證明。
可到勞保局申請勞保清單即可。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2)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3)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單一級
(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單一級
(6)鍋爐操作甲、乙、丙級
(7)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單一級
堆高機操作單元練習六小時$4000/人(3-6人即可開班)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單元練習三小時$2500/人(2-10人即可開班)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單元練習六小時$4000/人(6-10人即可開班)
本會學員另有優惠。